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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年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可申请常住户口
2009-12-24 15:11:00

   明年1月1日起,广东流动人口管理将全面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届时,随着居住证制度全面推行,实施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将在广东退出历史舞台。

   昨天(30日)闭幕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新通过的条例规定,广东对流动人口施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根据该条例,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这一界定,比原条例的范围有所收窄。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起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发给居住证。但以下人员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证最长有效期为三年。 

   新条例体现了广东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由“管人”向“管事”、由暂住证单一功能到居住证一证多能、由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保障其权利等方面的转变。 

   根据该条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需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才需要缴纳工本费。条例规定,持证人享有参加社保、享受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众多权利。符合一定的条件,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可享受常住户口学生待遇。

   考虑到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的衔接,新的条例特别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编辑: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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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证
 2009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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