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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口办理车管和赴港澳商务签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2-05 15:27:00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惠州市流动人口管理局、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我省自201011日起实行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为解决流动人口在申领居住证期间办理车管和赴港澳商务签注业务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符合条件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的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

二、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申办居住证,但因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不能及时发放居住证致使其不能办理车管或者赴港澳商务签注业务的,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凭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打印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加盖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或者公章,作为其暂住证明。

三、流动人口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登记表向公安车管部门申办相关业务,车管部门应当按登记表上的信息登记。流动人口在发证机关辖区内改变居住地址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迁移至发证机关辖区以外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已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流动人口,凭单位登记备案证明、派遣函、身份证和登记表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凭已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派遣函、身份证和登记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登记表上的信息登记。

五、省内发放的引进人才类居住证等居留证明可以作为申办车管和赴港澳商务签注业务的暂住证明,不需提交登记表。

六、港澳居民、回国华侨、高校学生等流动人口办理车管业务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承担居住证办理工作职责的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日常使用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式样通报给同级公安车管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八、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即将此件转送同级政府(综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并转发至各基层单位。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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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
什么是居住证
 2009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自《条例》施行之日起,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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