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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期间勿燃放烟花爆竹

2009-09-29 09:20:18  浏览次数:loading…

文章摘要: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警方提请市民积极参与禁售禁放工作,教育孩童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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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州;综合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9月29日向媒体通报,国庆将近,广州警方提醒市民群众严格遵守《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同为国庆60周年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根据《规定》,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本市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以及从化市、增城市以下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一)花都区雅瑶镇、新华街、汽车产业基地第一期15平方公里范围、机场周边村(墟)(即新华镇广塘村、团结村,花山镇东湖村、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九一村、推广墟、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和狮岭镇中心城区。(二)番禺区市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小谷围街、大石街和洛浦街的范围内;(三)萝岗区建区时原属于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管辖的范围内;(四)从化市街口城区的范围内;(五)增城市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除了上述范围以外,其余地区不属禁燃范围。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禁售禁放工作,教育孩童不要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广州警方重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立雄 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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