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核准
主办机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三)《关于调整外籍华人、华侨申请来我省定居受理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425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申请者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二)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友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三)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在国内已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四)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使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五)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者,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的。
办事流程:前台受理——审核——审批——证件签发——归档
申报材料:(一)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交正面免冠相片二张;
(二)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影印件;
(三)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在内)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0元/证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可从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网(网址:www.crj.gdga.gov.cn)下载或在受理前台免费索取。
咨询电话:96897(自动)、020-83119147(人工)
投诉电话:020-83111000、83111895、83111896
受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