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在公安部门办事的经历。2008年11月24日,我对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穗越公群(2008)765号》信访事项告知单不服,依法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起复查申请,当时负责接访的民警(警号:016773 女)为我办理了相关手续,到今天广州市公安局未对此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有关具体规定,复查申请的答复期限为三十天,广州市公安局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与法无据。
我认为,人民更为看重的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实际行动和结果,即“听其言,观其行”是也。(摘自平安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