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犯罪,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省公安厅和财政厅联合出台《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省公安厅和财政厅早在2001年就联合制订并实施《广东省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该办法的实施,为我省的禁毒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国内外毒情形势的影响,近年来我省毒品犯罪总量持续增加,禁毒工作面临着更新、更大的挑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省公安厅和财政厅联合出台举报奖励新办法。该办法将奖励对象确定为举报重大毒品犯罪的有功人员,并明确由省公安厅直接受理举报。此外,奖励的标准、程序等都作了新的调整。
省公安厅受理毒品犯罪举报的电话为:020—83119811。
答记者问(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局长王均科)
1、问:为什么要制订新的举报奖励办法?
答:随着近年来我省毒情形势的发展,毒品犯罪的量和质都在发生重大的变化。据统计,2009年我省侦破毒品案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数量分别是2001年的2.16倍和3.44倍,缴获的毒品也大幅度增加。此外,毒品犯罪的有组织化、智能化、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境内外传统的、新兴的毒源地交替形成、持续渗透,制贩毒品的新群体、新格局不断纠合重组,毒品消费不断蔓延扩大。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和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原有的奖励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的需要,迫切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2、问:新办法与旧办法的主要不同之处在哪里?
答:主要有三方面的不同:
一是奖励的对象不同。新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对象为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本省范围内的重大毒品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举报人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由省公安厅受理后,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作此修改的目的在于推动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尽快建立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既有统一要求,又有各地鲜明特色的奖励群众举报毒品犯罪的新体系、新机制。
二是奖励的标准不同。根据近年来我省的毒情形势和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的具体情况,新办法对个案缴获毒品数量、查获制毒工厂、窝点数量及其相对应的奖励金额进行调整。在坚持原最高奖金额30万元和和毒品缴获量最低起算点1千克的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突出对举报制毒工厂、窝点或大宗运输、贩卖毒品犯罪的奖励;进一步细化奖励的档次,从原来的三档增加到五档,以提高奖励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受理举报和奖金发放的程序不同。新办法面向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的群众,由省公安厅直接受理举报,负责与举报人的联系以及奖励金的发放等。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兑现奖励金的时间,提高兑现奖励的时效性。
3、 问:如果群众向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举报毒品犯罪,如何兑现奖励?
答:我们真诚地欢迎群众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犯罪。省公安厅和财政厅在修改奖励办法的同时,已明确要求各市、县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制度。群众向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照“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依照当地的奖励标准和程序进行奖励。我们衷心希望通过此次奖励制度的改革,切实推动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尽快建立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的群众举报毒品犯罪奖励制度,保障举报制度的顺利、高效实施,为禁毒斗争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问: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会不会受到打击报复?
答:省公安厅建立了完善的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任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省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向广东省公安厅举报本省范围内重大毒品犯罪线索,我省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查获制毒工场,缴获毒品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奖励群众10 -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奖励群众1—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2、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3、缴获毒品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4、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5、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三、受理举报的程序
省公安厅受理重大毒品犯罪举报时,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登记备案。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达到上述奖励标准的,省公安厅将在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奖励金由省公安厅先行垫付,年终汇总报省财政厅核拨归垫。
四、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粤公宣 编辑:木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