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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机动车从9月起执行国Ⅳ标准

2010-09-02 15:00:00  浏览次数:loading…

文章摘要: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环保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的有关要求,广州市自2010年9月1日起,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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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IV标准;广州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广州市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环保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的有关要求,广州市自2010年9月1日起,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购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或已从外地转出但未办理转入的车辆,按以下办法办理登记手续:

(一)2010年8月31日前已购买但机动车所有人未办注册登记的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凭2010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2010年8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拟转入我市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三、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将另行部署。

鉴于广东省《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要求,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须以城市全面供应与国Ⅳ标准配套的车用柴油为前提,故9月1日我市执行国Ⅳ标准暂不包括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待我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柴油后,将另行部署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注册登记及转入暂时按照国家标准GB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目录,市民可登录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下一步,我市将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提前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加强机动车查验,强化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同时,进一步加大在用车尾气排放治理力度,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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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请问我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国Ⅳ标准?

答:根据我市《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穗环〔2010〕181号)通知精神,我市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问:请问我市对哪类车型实施国Ⅳ标准?

答: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或转入本市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Ⅳ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GB18352.3-2005及GB/T15089-2001规定,轻型汽车是指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汽车,重型汽车是指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燃料主要为汽油、液化石油气(LPG)。

三、问:那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吗?

答:鉴于我市国Ⅳ柴油供应问题,目前我市执行国Ⅳ标准暂不包括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具体时间待解决国Ⅳ柴油供应问题后另行部署。重型汽油发动机汽车注册登记及转入暂时按照国家标准GB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有关规定执行。

四、问:请问我市实施国Ⅳ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复函精神,以及省政府部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10〕75号),制定我市实施国Ⅳ标准具体细则。

五、问:如何查询车型是否符合国Ⅳ标准?

答:市民可登录广州环保网(www.gzepb.gov.cn)、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六、问:如果我的车是在2010年8月31日前购买或从外地转出,但由于各方面的客观原因未能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请问如何处理这一客观实际情况?

答:(一)2010年8月31日前已购买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0年10月31日前凭2010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购车合同文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2010年8月3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拟转入我市且符合机动车国Ⅲ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编辑: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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